关于开展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工作的公告

内容摘要根据《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9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就开展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备案对象根据《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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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9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就开展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根据《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二、备案时间

(一)自2025年6月1日起,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的,应当自数量达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手续。

(二)2025年6月1日前,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已经达到10万人的,应当在2025年7月14日前履行备案手续。

(三)备案信息发生实质性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三、备案方式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采用线上方式。请直接访问“个人信息保护业务系统”(/www.cac.gov.cn)首页“全国网信政务办事大厅”栏目访问“个人信息保护业务系统”。

四、法律责任

未按照《办法》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5年5月28日

来源:“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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