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穿高跟鞋跑步摔伤起诉健身房 法院:自行承担八成责任

内容摘要5月29日,益阳沅江法院通报了一起健身房意外伤害案件的判决结果,法院判定女子刘娜(化名)需自行承担八成责任,而健身房承担两成责任。刘娜在益阳某健身房办理了次卡进行健身。2024年3月8日,她穿着高跟鞋进入健身房后,未更换运动鞋便直接踩上跑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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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益阳沅江法院通报了一起健身房意外伤害案件的判决结果,法院判定女子刘娜(化名)需自行承担八成责任,而健身房承担两成责任。

刘娜在益阳某健身房办理了次卡进行健身。2024年3月8日,她穿着高跟鞋进入健身房后,未更换运动鞋便直接踩上跑步机并启动。由于无法跟上跑步机的运行速度,刘娜伸手抓住扶手试图控制,但最终仍摔倒在地。回家后,刘娜感到左踝部疼痛难忍,次日便前往医院就医,并住院治疗了14天。出院后,经鉴定机构鉴定,刘娜构成十级伤残。

刘娜认为健身房应对此负责,遂向其讨要说法。然而,健身房方面表示,刘娜是自行摔伤,且跑步机旁已张贴温馨提示,明确告知“为了您的安全请勿赤脚或穿拖鞋高跟鞋上跑步机”。从健身房内的监控录像及照片来看,刘娜摔倒时身旁并无工作人员。随后,刘娜将健身房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了运动本身所存在的风险性、健身房作为经营者对此类风险的防范能力,以及刘娜自身谨慎注意对降低风险发生可能性的影响程度。最终,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定健身房对刘娜的人身损害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而刘娜则需对其自身的损害后果承担8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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