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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时不够教练帮“凑” 假学时铸不成真技术

2025-08-04 0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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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惊奇

无偿“搭便车”出事了谁来担责?自带车的配送小哥到底算不算平台员工?驾校教练用“跑马机”帮学员刷学时获刑五年半!一起来看看以下这些关于“车”的案例。

好意同乘

●明知酒驾仍然选择无偿搭车

●出了事故自己也需承担责任

2022年9月,文某驾驶车辆搭载同村村民邱某一同参加婚宴。

婚宴期间,自然少不了喝酒,文某也喝了一些。婚宴结束后,邱某决定搭乘文某车辆一同返回。

当文某驾车行驶到某乡镇一条村道时,交通事故发生了,车辆驶出了路外导致侧翻,文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邱某前往当地医院进行治疗,初步诊断为肋骨骨裂、多处软挫伤、陈旧性肺结核,检查治疗花费1353元。

于是,丰顺县公安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文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邱某无责任。事后,邱某将文某的法定继承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地点:丰顺县人民法院

结果:本案是一起因好意同乘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好意同乘又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

民法典虽然对好意同乘归责原则、免责事由作了明确规定,但无偿帮助并非免责理由,驾驶人对搭乘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仍负有保障义务。本案驾驶人饮酒后仍驾驶车辆,此行为显然将原告置于严重危险之中,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邱某搭乘文某的车回家,在享受无偿帮助的同时,应当承担因接受无偿帮助而带来的风险。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文某饮酒的情况下,邱某不及时劝阻,主动置自身于危险状态,故应认定其对自身所遭受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过错,负有一定的责任。应对文某酒后驾驶行为引发的损害后果承担适当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酌定邱某对自身损害承担40%的责任,遂判决文某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向邱某赔偿829.8元。本案一审即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无处不在。作为驾驶人,应尽到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作为搭乘人,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结果,双方应积极进行沟通协商,力争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以免“伤身又伤心”。

劳动关系

●自带车配送小哥不算员工?

●法院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某科技公司是“多多买菜”平台下的服务站点,为平台提供运输、仓储等服务。

2021年1月,罗某下载了“多多买菜(司机端)”手机软件,注册成为平台司机,用自己的车完成配送工作。

某科技公司根据软件上统计的配送订单数量,采取每件0.2元或每个团点2元的标准,按月无底薪与罗某结算报酬。工作期间,某科技公司对罗某进行考勤记录及工作考核,要求罗某严格遵守平台规定,按照平台显示的货物数量、配送时间和路线完成配送工作。

但是,某科技公司没有为罗某办理社保参保手续,罗某在该公司一直工作至2022年4月初。2022年9月,罗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补缴社保金、加班工资等。

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向罗某支付差额工资并驳回罗某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均不服,起诉至法院。

地点:鹤山市人民法院

结果:鹤山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首先,某科技公司对罗某的工作内容、休假制度、服务要求、薪酬分配等方面进行管理、考核与奖惩,可见双方存在行政隶属性。

其次,罗某为某科技公司提供持续性劳力,公司采用定期支付方式结算报酬,符合劳动关系中报酬的支付周期及结算方式。

第三,罗某从事的主要工作属于某科技公司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中的核心业务,为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部分。

据此,一审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向罗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差额及返还被扣除的工资(保证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平台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也应运而生。“新业态不是法外之地”,如何正确厘清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成为亟需解决的新问题。

本案审理恪守“事实优先”原则,着重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行政隶属性、薪资发放方式、劳动内容等进行实质性审查,准确把握劳动关系中人身依附性及经济从属性两大实质内涵,进而客观公正认定双方法律关系,划分权利义务,切实维护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助推新业态经济健康良性发展。

驾考作弊

●驾校教练帮刷学时牟利10万

●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自2022年9月起,从事驾校教练工作的徐某将从网上购置的“跑马机”、GPS干扰器、GPS发射器等相关设备,安装在温某家中。

随后,二人利用徐某驾校教练身份获取多个驾培计时终端,帮学员“刷学时”,并收取每人每科50至70元不等的费用。

经审计,2022年9月至2024年1月期间,徐某、温某共获取违法所得10万余元。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徐某、温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地点: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结果: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温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增加的操作,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特别严重,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根据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法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处温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二被告人的全部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不法分子利用技术破解驾考培训学时系统,为学员伪造学时数据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不仅影响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且极易导致未熟练掌握驾驶技术的人员驾车上路,扰乱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本案依法对此类行为予以惩处,警示广大驾校经营者、教练及学员,务必严肃认真对待驾驶培训,假学时铸不成真技术,避免走“捷径”不成反踏上犯罪道路。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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